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9-02-14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升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提高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19号〕等要求,现就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化快速发展,形成了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专业化的咨询服务业态,部分专业咨询服务建立了执业准入制度,促进了我国工程咨询服务专业化水平提升。随着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水平逐步提高,为更好地实现投资建设意图,投资者或建设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策,工程建设、项目运营过程中,对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的咨询服务需求日益增强。这种需求与现行制度造成的单项服务供给模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工程咨询市场供需矛盾,必须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咨询服务组织实施方式,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特别是要遵循项目周期规律和建设程序的客观要求,在项目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着力破除制度性障碍,重点培育发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工程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为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建设活动提供高质量智力技术服务,全面提升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以综合性工程咨询促进投资决策科学化 (一)大力提升投资决策综合性工程咨询水平。投资决策环节在项目建设程序中具有统领作用,对项目顺利实施、有效控制和高效利用投资至关重要。鼓励投资者在投资决策环节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综合性工程咨询服务,统筹考虑影响项目可行性的各种因素,增强决策论证的协调性。综合性工程咨询单位接受投资者委托,就投资项目的市场、技术、经济、生态环境、能源、资源、安全等影响可行性的要素,结合国家和地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及相关审批要求进行分析而研究和论证,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二)规范综合性工程咨询服务方式。投资决策综合性工程咨询服务由具有综合性专业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提供或牵头提供。综合性工程咨询服务提供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及与委托方的约定,将存在执业限制的专业服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最终服务成果以综合性工程咨询服务提供单位的名义提交委托方。鼓励纳入有关行业自律管理体系的工程咨询单位发挥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等特长,开展综合性工程咨询服务。投资决策综合性工程咨询应当充分发挥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作用,综合性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 (三)充分发挥综合性工程咨询在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支撑作用。对投资项目决策阶段的审批事项(指按照项目周期规律,在转入工程设计之前,项目单位在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应当完成的带有准入性质的审批事项,包括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等审批事项),大力推行并联审批、联合审批模式。鼓励项目单位采用综合性工程咨询模式,对各类审批要求一并研究论证,编报综合性申报材料,综合性申报材料一次完成、多头适用,各审批部门据此开展并联审批或联合审批时,可不再要求项目单位提供单项申报材料。 (四)政府投资项目要优先开展综合性工程咨询。为增强政府投资决策科学性,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政府投资项目要优先开展综合性工程咨询。政府投资项目要围绕可行性研究报告,充分  论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深入分析影响投资决策的各项因素,各因素的影响分析形成专门篇章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相关审批事项的,有关部门统一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以全过程咨询推动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一)以工程建设环节为重点推进全过程咨询。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工程建设中、鼓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单位提供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满足建设单位一体化服务需求,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全过程咨询单位应当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帮助建设单位提高建设效率、节约建设资金。 (二)探索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实施方式。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可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由多家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及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充分发挥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一批有影响力、有示范作用的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鼓励民间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本着信誉可靠、综合能力和效率优先的原则,自行选择优秀团队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 (三)促进工程建京交全过程咨询服务发展。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将部分咨询业务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对被委托单位的委托业务负总责.全过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或监理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同一项目的投资决策综合性工程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可以由同一家咨询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在项目投资决策环节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工程建设环节可不再另行委托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单位。 (四)明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人员要求。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贵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对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设计单位在民用建筑中实施全过程咨询的,要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采用建筑师负责制。 四、鼓励多种形式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化发展 (一)鼓励多种形式全过程咨询服务模式。除投资决策综合性工程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外,咨询单位可根据市场需求,从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等项目全生命周期角度,开展跨阶段咨询服务组合或同一阶段内不同类型咨询服务组合.鼓励和支持咨询单位创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为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二)创新咨询单位和人员管理方式。要逐步减少投资决策环节和工程建设领域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的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精简取消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打破行业壁垒和部门垄断,放开市场准入,加快咨询服务市场化进程。将政府管理重心从事前的资质资格证书核发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政府监管、信用约束、行业自律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系,强化单位和人员从业行为监管。鼓励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工程咨询业务。 (三)引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健康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在技术、经济、管理、法规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具有与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同时具有良好的信誉。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与其咨询业务相适应的专业部门及组织机构,配备结构合理的专业咨询人员,提升核心竞争力,培育综合性多元化服务及系统性问题一站式整合服务能力。鼓励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同一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与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得有利害关系。 五、优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环境  (一)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体系。研究建立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体系,促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以服务合同管理为重点,加快构建适合我国投资决策和工程建设咨询服务的合同示范文本,科学制定合同条款,促进合同双方履约。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要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计取方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含设计单位实施建筑师负责制的酬金应在工程投资中列支。投资者或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咨询服务的范围、内容和期限等与咨询单位协商确定服务酬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努力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通过为所咨询的工程建设或运行增值来体现其自身市场价值,避免采取降低咨询服务酬金的方式进行市场竞争,禁止恶意低价竞争行为。鼓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  (三)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咨询单位要建立自身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通过积累咨询服务实践经验,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及标准。应开发和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努力提高信息化管理与应用水平,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提供保障。  (四)加强咨询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咨询单位要高度重视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技术、管理、经济及法律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培训,培养一批符合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需求的综合型人才,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提供人才支撑。鼓励咨询单位与国际著名的工程顾问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通过合作与交流,拓展视野,提高业务水平,提升咨询单位的国际竞争力,通过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扩大我国工程咨询单位的国际知名度。大型咨询单位应积极吸收国际化人才,构建跨国网络型组织,开拓国际工程咨询市场,努力实现全球化服务。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投资决策环节综合性工程咨询,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本领域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推进和发展,创新投资决策机制和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宏观引导和支持服务,加强与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解决制约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中的实际问题。 (二)推动示范引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工程建设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从试点项目和参与企业入手,通过示范和引领,逐步培育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骨干企业,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供给质量和能力;鼓励未列入试点的地区和企业积极探索和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扩大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影响力。 (三)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相应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要制定服务规范,加大对违法违规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处罚力度,建立信用档案和公开不良行为信息,推动咨询单位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协助政府开展相关政策和标准体系研究,引导咨询单位提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加强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规范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通过市场调研及综合评估发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或人员薪酬等信息,引导市场合理竞争。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9-02-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造价工程师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岗位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 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分别译为: Level 1 Cost Engineer Level 2 Cost Engineer 第五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相应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库,促进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共享。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的考试制度。 第八条 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拟定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组织实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确定考试合格标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取得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 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类(门类)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三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取得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二)取得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 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三)取得其他专业类(门类)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四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一级)》。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五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二级)》。该证书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六条 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工作。 第十七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的组织实施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负责。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 准予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予以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一级)》(或电子证书);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二级)》(或电子证书)。 第十九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及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注册证书的制作和发放;执业印章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并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业自律。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应共同建立健全注册造价工程师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不再予以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国际互认和国际交流,以及与港澳台地区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料测量师)的互认,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招投标工程计量与计价;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四)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五)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六)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独立开展的具体工作内容: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二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在其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成果上签章。对外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七条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发布之前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同时废止。根据该暂行规定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019-02-14

  第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   第四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计价》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3小时。   第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   第七条 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八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   (二)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三)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条 符合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查。报名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一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不少于一次,具体考试日期由各地确定。   第十二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囯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四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2019-02-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注册安全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助理)。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评价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别注册安全工程师中英文名称分别为: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Senior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Intermediate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Assistant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共同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一般应按照专业类别考试。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拟定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除外)的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命审题工作;负责拟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大纲。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组织拟定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相应科目命审题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确定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三)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四)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五)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或具有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六)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第十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三)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参考目录、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内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共同用印,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初级)。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共同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 第十三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四条 国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应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和经应急管理部授权的注册初审机构,负责其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应急管理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终审机构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终审工作。终审通过的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分别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三)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者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 5年内由本人提出。本规定实施之日前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提出。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应急管理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终审机构核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中级)。 第十八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可根据需要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单位或专业类别的,须及时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变更注册申请。 第二十条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具体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应当由注册证书发证机构向社会公布,促进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不再予以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四)安全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训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原则上不得在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 各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见附表。 第二十七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能力要求: (一)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事故预防原理、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以及安全生产基础和专业领域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能够在相应行业领域独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三)了解国内外安全生产形势和发展趋势,具有较深入的事故、事件调查、评估和分析能力,能够解决安全生产中相关疑难问题; (四)具有较丰富的安全生产工作经验,能够熟练运用相关专业知识独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及相关服务,编写有关报告; (五)能够指导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能力要求: (一)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事故预防原理、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以及安全生产基础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和典型事故调查分析能力,能够解决安全生产中一般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第二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对执业活动中产生的需签字事项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和本人注册证书;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决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取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分别与按照本规定取得的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三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 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国际化。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应急管理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X月X日起施行。   附表:各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行业界定表 序号 专业类别 专业行业 1 煤矿安全类 煤矿行业 2 金属非技术矿山安全类 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 3 化工安全类 化工、医药等行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石油天然气存储) 4 建筑施工安全类 建设工程各行业 5 金属冶炼安全类 冶金、有色冶炼行业 6 道路运输安全类 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 7 其他安全类(不包括消防安全) 除上述行业意外的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电力等其他行业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02-14

  第一条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具体考务工作。应急管理部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承担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除外)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组织工作,以及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的编制组织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分别负责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和《安全生产专业实务》4个科目。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为专业科目。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选择其一。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实务》2个科目。   第四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安全生产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   如采用电子化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间可酌情缩短。   第五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2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免试1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考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第六条 已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类别考试的,可免考公共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变更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七条 符合《规定》中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已评聘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基础》2个科目。   符合《规定》中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经过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安全工程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可免试《安全生产技术基础》科目。   第八条 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指定地点或登录指定网址报名。报名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关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   中级、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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